
案情回顧
案例一
案例二
2023年5月10日,向某酒后駕駛號牌為云MU38xx的輕型欄板貨車行駛至龍山鎮(zhèn)龍玉大道羅老修理店路段時,逆向行駛與對向車道由黃某駕駛的臨時行駛號牌為云MH44xx的小轎車發(fā)生碰撞,造成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的交通事故。經(jīng)司法鑒定機構鑒定向某血樣中乙醇含量270.28毫克/100毫升,經(jīng)龍陵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判處拘役三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
案例三
2023年4月14日,俸某酒后駕駛號牌為云M5C3xx的普通二輪摩托從隆陽區(qū)潞江鎮(zhèn)芒旦村下老城組沿杭瑞高速公路行駛至龍陵縣龍山鎮(zhèn),當日2時許,行至興農(nóng)路龍陵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城區(qū)中隊門口路段時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jīng)司法鑒定機構鑒定俸某血樣中乙醇含量177.24毫克/100毫升,經(jīng)龍陵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判處拘役二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
案例四
2023年6月25日,王某酒后駕駛號牌為云MAC7xx號小型普通客車行駛至龍山鎮(zhèn)松山路與長庚路交叉路口處時,逆向駛入對向車道,與對向駛來的由陳某駕駛的云M490xx號輕便摩托車相撞,造成陳某受傷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經(jīng)司法鑒定機構鑒定王某血樣中乙醇含量208.01毫克/100毫升,經(jīng)龍陵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判處拘役二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
案例五
2023年5月17日,李某酒后駕駛號牌為云MHT9xx小型普通客車沿龍玉大道自南向北行駛,21時許行駛至龍陵縣龍山鎮(zhèn)熱泉路路口被龍陵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查獲。經(jīng)司法鑒定機構鑒定李某血樣中乙醇含量為:134.97mg/ml,李某于2023年3月13日被龍陵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暫扣駕駛證6個月,經(jīng)龍陵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判處拘役一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
案例六
2023年5月20日,寶某酒后無證駕駛號牌為云NBU6xx號小型轎車行駛至龍陵縣龍山鎮(zhèn)龍都小區(qū)林艷燒烤店路段處時被龍陵縣公安局龍山派出所民警查獲,經(jīng)司法鑒定機構鑒定寶某血樣中乙醇含量198.11毫克/100毫升,寶某于2020年10月29日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龍陵縣公安局暫扣駕駛證6個月并被罰款,2021年6月1日因再次飲酒后駕車被龍陵縣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經(jīng)龍陵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判處拘役三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

切勿心存僥幸!
來源丨龍陵警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