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保山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保山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市精細化管理和資源節約利用,保障公眾安全健康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01號)、《云南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57號)、《保山市城市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保山市城市建成區和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實行城市化管理區域內生活垃圾的源頭減量、投放、清掃、收集、運輸、處理、資源化利用以及監督管理等相關活動,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生活垃圾,是指單位和個人在日常生活中產生或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產生的固體廢棄物,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棄物,不包括工業固體廢物、建筑垃圾和其他危險廢物等。第三條 保山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遵循政府推動、全民參與、源頭減量、市場運作、循序漸進、因地制宜的原則。以實現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為目標,推動逐步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系統,積極推進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治理。第四條 城市生活垃圾分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余垃圾、其他垃圾,具體按照以下標準分類:(一)可回收物,是指適宜回收和可資源化利用的生活廢棄物,包括紙類、塑料、玻璃、金屬、織物、電器電子產品等;(二)有害垃圾,是指對人體健康、自然環境造成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生活廢棄物,主要包括廢棄的電池(鎘鎳電池、氧化汞電池、鉛蓄電池等)、熒光燈管(日光燈管、節能燈等)、血壓計、溫度計、油漆、溶劑及其包裝物,藥品及其包裝物,農藥容器、殺蟲劑、消毒劑及其包裝物,膠片及相片紙等;(三)廚余垃圾(濕垃圾),是指易腐爛、含有機質的生活垃圾,包括居民家庭、個人日常生活過程中產生的菜幫、菜葉、瓜果皮殼、剩菜剩飯、廢棄食物等,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生產經營過程中產生的廚余垃圾(單位食堂、賓館、飯店等產生的餐廚垃圾,農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產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蛋殼、畜禽產品內臟等);(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余垃圾以外的生活廢棄物。第五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協調機制,督促有關部門落實生活垃圾管理責任;組織編制生活垃圾處理專項規劃,并依法向社會公布。加快建立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的生活垃圾管理系統,實現生活垃圾分類制度有效覆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日常管理,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納入基層社會治理,指導村(居)民委員會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鼓勵建立以基層黨組織為領導,村(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和村民等共同參與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機制;鼓勵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要求納入村規民約、居民公約和管理規約。第六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是全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的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和考核,制定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清掃、收集、貯存、運輸和處理設施、場所建設運行規范,發布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指導目錄,加強監督管理。各縣(市、區)城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第七條 宣傳部門負責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宣傳教育,普及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知識,教育引導公眾養成生活垃圾分類習慣。將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實施情況納入文明單位等群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的考核指標。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將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指導各縣(市、區)按照規定申請中央預算內投資支持生活垃圾收轉運及處理設施建設;會同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等部門制定城市垃圾分類處理的具體收費辦法和標準。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將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內容納入相關規劃;指導各縣(市、區)在建設用地和空間布局上對生活垃圾分類收轉運設施給予保障;通過規劃布局,預留和控制相應的生活垃圾分類設施用地,并在規劃管理過程中積極落實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工作要求。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后集中收集屬于危險廢物的有害垃圾污染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依法依規對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處罰。商務部門負責貫徹執行可回收物再生資源回收產業政策、回收標準和回收行業發展規劃;積極配合相關部門推動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網絡與生活垃圾分類網絡的“兩網融合”工作。教育體育部門負責將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相關知識納入國民教育體系,組織開展生活垃圾減量和分類知識的普及教育,提高學生生活垃圾分類意識,培養學生生活垃圾分類習慣;負責指導督促各縣(市、區)學校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工業和信息化、衛生健康、交通運輸、文化和旅游、市場監管、新聞出版、廣電、機關事務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督促指導相關單位在其服務和管理范圍內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的宣傳和實施工作。其他部門按照職能職責和本辦法的規定,做好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第八條 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新聞媒體及其他組織應當加強城市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全程做好分類管理、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宣傳教育,推動形成全社會共同參與垃圾分類的良好氛圍。第九條 按照“誰產生、誰付費”的原則,逐步建立健全計量收費、分類計價、易于收繳的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具體收費辦法由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結合實際依法依規制定。生活垃圾處理費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不足部分納入各縣(市、區)部門年度預算。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第十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可采取相應的政策措施,通過積極探索特許經營、政府購買服務等形式,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參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以及回收利用等。第十一條 鼓勵和支持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處置的科技創新和先進技術、工藝的研究開發、轉化應用,提高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處置的科技水平。第十二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生態環境保護需要,會同發展改革、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等部門組織編制生活垃圾分類和收轉運處理設施建設方案,統籌安排建設或改造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理設施的布局、用地和規模,并督促保障設施正常運行。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現有生活垃圾填埋場的監督管理,對服務期滿或者庫容滿的生活垃圾填埋場進行封場治理和生態恢復,并委托專業機構定期開展環境監測,防止滲濾液外溢等環境污染。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機場、火車站、客運站、集貿市場、公園、住宅區等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設置和管理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等設施設備。第十三條 城市生活垃圾投放設施應當合理設置,并標注統一規范、清晰醒目的分類標識,便于公眾分類投放生活垃圾。城市生活垃圾分類設施設備應當定期進行維護、清潔,并保持其外觀與功能完好、擺放整齊、干凈衛生,周圍無散落垃圾、污水。第十四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住宅小區、公共建筑、公共場所等建設項目,以及機場、火車站、車站、公園、商場、體育場館等公共場所的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標準和省、市要求配套建設生活垃圾分類設施。配套分類設施應當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建設項目分期建設的,本期的配套分類收集設施應當與本期工程同時交付使用。建設工程竣工后,配套分類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不符合標準或者未設置生活垃圾分類處理設施的,應當予以改造或者補建。第十五條 禁止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分類處理設施、場所。確需關閉、閑置或拆除的,應經各縣(市、區)城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商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核準,采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并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則,重建、補建或者提供替代設施、場所。第十六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生產、流通、消費等領域的城市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工作機制,倡導簡約適度、綠色低碳的生活方式,減少生活垃圾的產生,促進資源節約和循環利用。第十七條 依法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塑料制品。旅游、餐飲、住宿等行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推行不主動提供一次性塑料餐具和用品。倡導減少使用塑料制品,推廣應用可循環、易回收、可降解的替代品。第十八條 商品包裝應當符合限制商品過度包裝的強制性標準。對列入國家強制回收目錄的產品和包裝物,企業應當進行回收處理。電子商務、快遞、外賣等行業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包裝相關標準和規范,優先使用可重復、易回收利用的包裝物,減少包裝材料的使用。第十九條 推廣辦公場所無紙化辦公,優先采購可以循環利用、資源化利用的辦公用品,減少一次性辦公用品的使用。倡導家庭和個人使用可循環利用的物品,通過買賣、租賃、互換、贈與、出借等方式,促進閑置物品再利用,減少生活垃圾的產生。第二十條 餐飲服務經營者應當在用餐場所的顯著位置設置提示牌,積極倡導“光盤行動”,提醒消費者適量點餐、取餐,引導消費者養成節約習慣,防止餐飲浪費行為。第二十一條 農業農村、市場監管等部門加強產品生產和流通過程管理,避免過度包裝,積極推行凈菜上市和潔凈農副產品進城,減少生活垃圾的產生量。第二十二條 各縣(市、區)城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生活垃圾分類標志》(GB/T19095—2019)有關規定編制生活垃圾分類指南,明確分類類別和分類標志標識、顏色及投放、收集、運輸、處置規則等內容,并向社會公布。第二十三條 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家庭和個人應當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義務,承擔生活垃圾產生者責任,并有權對違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行為進行勸阻、投訴和舉報。任何單位和個人應依法在指定的地點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第二十四條 鼓勵通過表彰、獎勵、積分兌換等方式,促進單位和個人按照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第二十五條 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應當符合以下規定:(一)可回收物投放至相應的垃圾收集容器、交售至回收服務點或者預約回收單位收集;(二)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者交給有資質的有害垃圾處理企業;重量超過5千克或體積大于0.2立方米或長度超過1米且整體性強,或需要拆分在處置的廢舊家具、行李箱、電冰箱、洗衣機等大件生活垃圾,應當自行投放至大件垃圾投放點或者預約回收企業上門收集。第二十六條 建筑垃圾、工業固體廢物、醫療廢物、農業廢棄物、病死及死因不明的動物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處理,禁止投放至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或設施。廚余垃圾按照有關規定收運處置。第二十七條 實行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以下簡稱管理責任人)制度。(一)聘請物業服務企業的住宅小區,由物業服務企業負責,并將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納入物業服務企業的信用管理體系。實行自我管理的住宅小區,由業主委員會負責。未聘請物業服務企業且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住宅小區,由村(居)民委員會負責;(二)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辦公場所,單位自行管理的,單位為管理責任人;(三)餐飲、住宿、娛樂、商場、商鋪、集貿市場、展覽展銷等經營場所,經營管理單位為管理責任人;(四)機場、火車站、客運站、公交車站、港口碼頭、公路、城市道路、文化體育場所、公園、廣場、旅游景(區)點等公共場所,經營管理單位為管理責任人;無法確定管理責任人的,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確定管理責任人并在責任區域公示。(一)按照相關規定規范設置和日常管理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等設施設備;(二)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日常管理制度,并公告不同類別的生活垃圾的投放時間、地點、方式等;(三)對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工作進行宣傳、指導,對不符合分類投放要求、翻揀或者混合已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等行為予以勸告、制止;(四)將分類投放的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到垃圾收集點或者交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收集;(五)指導督促保潔人員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標準進行分類;(六)發現分類收集、運輸單位違反分類收集、運輸要求的,將已經分類的城市生活垃圾混裝混運的,由各縣(市、區)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的,依據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理。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所行政區域內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履行管理責任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也可以根據需要與管理責任人簽訂責任書。第二十九條 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國有企業應當在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工作中強化示范帶頭作用,完善本單位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制度,明確內部管理崗位和職責,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督導員及志愿者隊伍。第三十條 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的單位(企業),應具備從事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處理服務相應能力并滿足相關資格條件,取得各縣(市、區)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服務許可。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服務許可證,不得從事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活動。第三十一條 各縣(市、區)城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服務承接單位的管理,嚴格審查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單位(企業)的申請材料真實性,并組織專家對服務承接單位辦公場所、垃圾清運機械設備、垃圾處理設施場地等情況進行實地核驗。第三十二條 從生活垃圾中分類并集中收集的有害垃圾處理應當符合環境污染防控防治要求,有害垃圾中的危險廢物,應當交由具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處置,按照危險廢物管理。第三十三條 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運輸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收集量、分類方法、作業時間等要求,配備符合要求的收集容器、運輸車輛和作業人員;(三)分類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按照規定的頻次、時間運輸至規定地點;(四)分類投放的城市生活垃圾不得混合收集、中轉、運輸;(五)收運城市生活垃圾后,對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及時保潔、復位,清理作業場地,保持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和周邊環境的干凈整潔;(七)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有關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十四條 城市生活垃圾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分類處置:(三)有害垃圾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四)其他垃圾由生活垃圾處理企業采取焚燒、填埋等方式進行無害化處理。第三十五條 城市生活垃圾的處置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二)制定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按照規定配備安全生產設施、設備;(四)按照要求配備生活垃圾處置設備、設施,保證設施、設備運行良好;(五)配備環境污染防治設施并保持其正常運行,按照規定處理廢水、廢氣、廢渣、噪聲等,防止對周邊環境造成污染;(六)委托具有相應檢測資質的單位按照要求定期進行水、氣、土壤等環境影響監測,對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的性能和環保指標進行檢測、評價,并向當地城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監測和評價結果;(七)在生活垃圾處置設施設備運行場所安裝使用污染物排放在線監測系統,實時監測污染物排放情況,將污染排放數據實時公開,并保持在線監測系統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管系統互聯互通;(八)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定期向社會公開所排放的主要污染物的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和總量、超標排放情況,以及生活垃圾處置設施設備的運行情況等;(九)建立管理臺賬,如實完整記錄接收、處置生活垃圾的數量、類別和處置生活垃圾過程中排放廢水、廢氣、廢渣、噪聲等污染物的情況;處置廚余垃圾的,應當記錄廚余垃圾資源化利用形成的產品的質量檢驗、出廠銷售流向等情況;(十)制定應急預案,科學應對設施故障、處置事故等突發事件;(十一)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中有關生活垃圾處置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鼓勵處置單位配套建設相應的參觀、宣傳、科普設施,在規定的公眾開放日接待社會公眾參觀、訪問。第三十六條 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運輸和處置單位對于不符合分類標準的生活垃圾,應當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拒收,并向各縣(市、區)城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告處理。第三十七條 各縣(市、區)城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審核環衛專用車輛、駕駛人,備案后上報行政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由行政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審核后統一辦理環衛車輛通行證,保障正常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作業。駕駛專用環衛車輛時,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規定,并按規定時間、指定區域通行。第三十八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考核制度,按照規定將考評結果納入政府績效考核體系。在開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鎮、文明單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園等群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時,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和實施情況作為測評、考核內容。第三十九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各縣(市、區)城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監督管理制度,加強對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和處置的綜合協調和檢查指導,完善執法聯動機制,創新監督管理手段,定期通過報刊、廣播、電視、互聯網等媒體,對違反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規定的行為予以曝光,逐步將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融入社區治理和網格化管理。第四十條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可以招募督導員、志愿者或者委托社區工作者、物業服務人員承擔下列職責:(二)對違反分類投放和收集生活垃圾的行為進行勸阻。第四十一條 各縣(市、區)城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向社會公布舉報和投訴電話、信箱、網站和電子郵件地址,依法依規及時處理違反有關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規定的舉報和投訴,并對舉報人信息保密。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各縣(市、區)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理。第四十三條 有關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發現違法行為不依法予以查處或者不向有管轄權的行政管理部門通報的;(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第四十四條 軍隊營區生活垃圾分類工作按照屬地管理原則,通過軍地協作,參照黨政機關標準推進。第四十五條 鄉鎮、農村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可結合實際參照本辦法執行。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由保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保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保山市城市餐廚垃圾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保山市城市餐廚垃圾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第一條 為加強餐廚垃圾管理,維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保障食品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保山市城市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全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保山市城市建成區和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實行城市化管理區域內餐廚垃圾的產生、收集、運輸、處理及其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鼓勵逐步建立居民日常生活產生的廚余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體系,并納入餐廚垃圾范圍進行集中處理。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餐廚垃圾,屬于生活垃圾范疇,是指從事餐飲服務、集體用餐配送等活動的主體,包括賓館、餐館、飯店、小餐飲、集中用餐配送單位、單位食堂等(以下簡稱餐廚垃圾產生者),在餐飲服務過程中產生的食物殘渣、食物加工廢料、過期食物和廢棄食用油脂等廢棄物。廢棄食用油脂,是指不能再食用的動植物油脂和各類油水混合物,含餐廚垃圾產生者在餐飲服務過程中產生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動植物油脂、從餐廚垃圾中提取的油脂以及含油脂廢水經符合標準處理后產生的油脂等。第四條 餐廚垃圾管理遵循政府主導、部門統籌、屬地管理、協同推進的原則,按照“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誰產生、誰依法負責”原則,實行單獨投放、統一收集運輸、集中定點處理。第五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餐廚垃圾管理工作的領導,負責制定統籌推進行政區域內的餐廚垃圾產生、收集運輸和處理工作計劃和監督管理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協助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做好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理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第六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是全市城市餐廚垃圾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推動餐廚垃圾管理設施的建設和統籌協調、監督指導全市餐廚垃圾投放、收集運輸、處理工作。各縣(市、區)城市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城市餐廚垃圾的主管部門。各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或城市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根據職責分工,推動本行政區域內城市餐廚垃圾處理設施建設,依法查處向公共排水設施和污水處理設施排放餐廚垃圾的違法行為。第七條 有關部門按照“統一指導、協同管理”原則,根據職能職責,協同做好餐廚垃圾管理有關工作,完善餐廚垃圾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政策體系,加強監督管理。(一)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對餐廚垃圾處理單位的污染防治設施運行及污染防治工作進行監督管理,依法依規查處環境違法行為;(二)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對以餐廚垃圾為原料進行食品生產、加工與銷售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三)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對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進行管理;(四)發展改革部門負責餐廚垃圾管理相關設施建設項目審批、核準和備案工作,制定餐廚垃圾處理收費標準;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教育體育、文化和旅游、商務、農業農村、機關事務管理等職能部門根據職能職責做好餐廚垃圾管理相關工作。第八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采取相應的政策措施,通過特許經營、政府購買服務等形式,鼓勵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理一體化及社會資本參與餐廚垃圾收集運輸體系和處理設施的建設和運營。鼓勵通過凈菜上市、改進食品加工工藝、節約用餐、剩菜打包等方式,減少餐廚垃圾的產生。第九條 依法依規成立的餐飲行業相關協會發揮行業自律和服務作用,規范行業內餐廚垃圾的產生、收集運輸和處理行為,推廣餐廚垃圾減量化方法,督促做好餐廚垃圾無害化處理工作。第十條 餐廚垃圾處理場所選址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區域環境規劃、城市市容環境衛生專項規劃及相關規劃要求,科學合理布局,綜合考慮餐廚垃圾處理場所服務區域、服務單位、收集運輸能力、運輸距離、預留發展等因素。第十一條 餐廚垃圾處理設施建設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辦理投資、建設、環境保護等相關審批手續,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設計、施工、驗收。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關閉、閑置或拆除餐廚垃圾處理設施、場所;確有必要關閉、閑置或拆除的,須經城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和生態環境部門核準,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環境。第十三條 產生餐廚垃圾的賓館、飯店、餐館等餐飲經營者及提供集體供餐食堂的機關、企事業等單位,應當落實餐廚垃圾源頭減量、分類投放責任,按照規定單獨收集、存放餐廚垃圾,并交由依法依規確定的餐廚垃圾經營管理單位收集、運輸、處理。第十四條 餐廚垃圾產生者應當按照規定的收費標準繳納餐廚垃圾處理費。具體標準和收費辦法,納入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體系。第十五條 餐廚垃圾產生者是餐廚垃圾投放的責任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產生的餐廚垃圾(含廢水)應使用符合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要求的餐廚垃圾收集容器,單獨收集和存放,不能同生活垃圾混裝和直接排放、隨意丟棄;(二)保持收集容器和污染防治設施的完好、整潔、密閉和正常使用;(三)對不按照分類規定投放餐廚垃圾的人員進行勸阻、教育;(四)與取得許可的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單位簽訂收集運輸協議,按約定時間、地點和方式將餐廚垃圾交由其統一收集運輸;第十六條 餐廚垃圾產生者以及其他單位、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二)將餐廚垃圾交由特許經營和依法確定的單位以外的單位、個人收集運輸處理;(三)不按分類規定投放餐廚垃圾或在餐廚垃圾中混入紙巾、包裝袋、牙簽、一次性餐廚具、酒水飲料容器、塑料臺布等不屬于餐廚垃圾的其他垃圾;(四)向公共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或者向河道、湖泊、水庫等公共水域傾倒餐廚垃圾;第十七條 采取特許經營方式引入社會資本參與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理的,由各縣(市、區)環境衛生主管部門依法依規通過公開招標、競爭性談判等方式選定中標人,并按照規定與中標人簽訂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理特許經營協議,明確約定經營區域、范圍、期限、服務標準等內容。第十八條 從事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理的單位(企業),應當依法依規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服務許可證(服務內容應含餐廚垃圾經營)。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服務許可證或服務內容不含餐廚垃圾經營的單位(企業)和個人,不得從事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理活動。市、縣(市、區)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編制已取得許可的餐廚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理單位名單目錄,并定期向社會公布。第十九條 從事經營性餐廚垃圾收集運輸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三)有具有防臭味擴散、防遺撒、防遺漏功能的餐廚垃圾運輸專用車輛,安裝行駛及裝卸記錄儀;第二十條 從事經營性餐廚垃圾收集運輸的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按照環境衛生作業標準、規范、收集運輸協議,以及規定的時間、頻次及時收集運輸服務區域內的餐廚垃圾,建立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臺賬制度,每月最后5個工作日前向主管部門報告餐廚垃圾的來源、去向、數量等情況;(二)實行完全密閉化運輸,在運輸過程中不得滴漏、撒落,在轉運期間不得裸露存放,不得將餐廚垃圾與其他垃圾混合收集、運輸;(三)將收集的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至主管部門許可的餐廚垃圾處理場所進行處理,不得擅自改變處理場所;(四)運輸工具及相關轉運設施應當做到密閉、完好和整潔,噴涂規定的標志;(五)收集運輸餐廚垃圾后,對收集設施及時保潔、復位,清理作業場地,保持收集設施和周邊環境的干凈整潔;(六)未經當地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同意,不得擅自停業、歇業;第二十一條 從事經營性餐廚垃圾處理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二)處理設施的選址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并取得規劃許可;(三)有至少5名具有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且具備能滿足工藝設備正常運轉的專業技術人員,其中,包括環境工程、機械、環境監測等專業的技術人員;(四)采用的技術、工藝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規范;(五)有可行的廢水、廢氣、廢渣等污染物處理技術方案和達標排放方案,通過環境保護驗收;第二十二條 從事經營性餐廚垃圾處理的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采用成熟的、穩定的、自動化程度高的工藝、技術及設備,提高資源化利用程度;(二)根據接收餐廚垃圾的數量、作業時間等要求,配備相應的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安全設備和作業人員;(三)按照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接收餐廚垃圾,建立餐廚垃圾處理臺賬制度,每月最后5個工作日前向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告餐廚垃圾的來源、數量、處理等情況;(四)按照相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處理餐廚垃圾,保證設施設備運行良好,具備相應的污染和安全控制措施,防止產生的污水、廢氣、廢渣等造成二次污染;(五)正常檢修需要暫停處理設施運行的,應當提前30日書面報告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六)除因不可抗力無法繼續經營外,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理單位不得隨意停業、歇業。確需停業、歇業的,應當提前6個月書面向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告,經批準后方可停業或者歇業;(七)設置并定期檢測、維護餐廚垃圾計量系統,保持處理場所在線監控設施、設備的正常運行,并接受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在線監管;(八)按照要求進行環境影響監測,對餐廚垃圾處理設施的性能和環保指標進行檢測、評價,并向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和生態環境部門報告檢測、評價結果;(九)利用餐廚垃圾生產的產品符合相關質量標準要求;第二十三條 餐廚垃圾產生、收集運輸、處理單位應當建立臺賬,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理實行交付確認制度。餐廚垃圾產生者、收集運輸單位、處理單位在餐廚垃圾交付收集運輸、處理時對其種類、數量予以相互確認,并按照下列規定建立臺賬制度:(一)餐廚垃圾產生者記錄餐廚垃圾產生數量、去向等情況;(二)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單位記錄收集、運輸的餐廚垃圾來源、數量、去向等情況;(三)餐廚垃圾處理單位記錄餐廚垃圾來源、數量、處理方法、產品流向、運行數據等情況;第二十四條 在餐廚垃圾產生、收集運輸、處理過程中,禁止下列行為:(一)隨意傾倒、拋灑、堆放餐廚垃圾,將餐廚垃圾排入雨水管道、污水排水管道、公共廁所、其他生活垃圾收集、存放、運輸等公共設施或者河道、湖泊、溝渠等水體;(二)將餐廚垃圾提供給未經許可的單位和個人收集、運輸或者處理;(三)未經許可擅自從事經營性餐廚垃圾收集、運輸或者處理;(六)將餐廚垃圾及其加工物作為原料生產、加工食品;(七)將廢棄食用油脂加工后作為食用油使用或者銷售;(八)拒絕收集運輸已簽訂收集運輸合同的產生單位餐廚垃圾及符合其他標準的餐廚垃圾;(九)餐廚垃圾未經無害化處理直接流入畜禽養殖環節,使用未經高溫處理的餐廚垃圾飼養家畜,使用餐廚垃圾飼喂生豬。第二十五條 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單位在收集運輸服務過程中,發現餐廚垃圾產生者或收集運輸單位所交付的餐廚垃圾有混入其他垃圾等未進行分類情況或者違反本辦法其他有關規定的,有權拒絕接收,應當及時告知所在地縣(市、區)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各縣(市、區)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依法依規處理。第二十六條 市、縣(市、區)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監督管理制度,通過臺賬檢查、實地抽查、現場核定、在線監測等方式加強對餐廚垃圾產生、收集運輸、處理過程的監督檢查,建立相應的監督檢查記錄,對收集運輸、處理單位實施監督考核。第二十七條 縣(市、區)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餐廚垃圾管理執法信息共享機制,必要時實施聯動執法,依法依規查處餐廚垃圾產生、收集運輸、處理過程中的違法行為,將違法違規行為納入信用記錄,并向社會公布。第二十八條 各縣(市、區)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投訴舉報和處理制度,采取多種方式接受并及時處理對違反餐廚垃圾管理規定行為的投訴舉報,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舉報人。對舉報經查證屬實的,可給予舉報人相應的獎勵。第二十九條 市、縣(市、區)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理應急預案,建立餐廚垃圾應急處理系統,確保緊急或者特殊情況下餐廚垃圾的正常收集運輸和處理。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理單位應當根據前款規定的應急預案,制定相應的突發事件和污染防范應急方案,并報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備案。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理。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涉及規劃建設、公共設施管理、生態環境、食品安全和水資源保護管理及鄉村清潔的,由相關部門依法依規處理。第三十二條 對機關、企事業等單位內部集體食堂、餐廳不按照規定處理餐廚垃圾的,除按照法律、法規、規章依法處理外,由有關部門追究食堂、餐廳所屬單位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責任。第三十三條 市、縣(市、區)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餐廚垃圾監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部門或者所在單位責令改正,并對主管人員及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二)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違法行為投訴、舉報,未依法查處的;第三十四條 食品生產、食品流通等食品生產經營過程產生的廢料和過期食品的收集運輸和處理,參照本辦法的相關規定執行。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保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