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回顧
案例一
案例二
2023年5月10日,向某酒后駕駛號牌為云MU38xx的輕型欄板貨車行駛至龍山鎮龍玉大道羅老修理店路段時,逆向行駛與對向車道由黃某駕駛的臨時行駛號牌為云MH44xx的小轎車發生碰撞,造成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的交通事故。經司法鑒定機構鑒定向某血樣中乙醇含量270.28毫克/100毫升,經龍陵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判處拘役三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
案例三
2023年4月14日,俸某酒后駕駛號牌為云M5C3xx的普通二輪摩托從隆陽區潞江鎮芒旦村下老城組沿杭瑞高速公路行駛至龍陵縣龍山鎮,當日2時許,行至興農路龍陵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城區中隊門口路段時被執勤民警查獲,經司法鑒定機構鑒定俸某血樣中乙醇含量177.24毫克/100毫升,經龍陵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判處拘役二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
案例四
2023年6月25日,王某酒后駕駛號牌為云MAC7xx號小型普通客車行駛至龍山鎮松山路與長庚路交叉路口處時,逆向駛入對向車道,與對向駛來的由陳某駕駛的云M490xx號輕便摩托車相撞,造成陳某受傷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經司法鑒定機構鑒定王某血樣中乙醇含量208.01毫克/100毫升,經龍陵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判處拘役二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
案例五
2023年5月17日,李某酒后駕駛號牌為云MHT9xx小型普通客車沿龍玉大道自南向北行駛,21時許行駛至龍陵縣龍山鎮熱泉路路口被龍陵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查獲。經司法鑒定機構鑒定李某血樣中乙醇含量為:134.97mg/ml,李某于2023年3月13日被龍陵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暫扣駕駛證6個月,經龍陵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判處拘役一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
案例六
2023年5月20日,寶某酒后無證駕駛號牌為云NBU6xx號小型轎車行駛至龍陵縣龍山鎮龍都小區林艷燒烤店路段處時被龍陵縣公安局龍山派出所民警查獲,經司法鑒定機構鑒定寶某血樣中乙醇含量198.11毫克/100毫升,寶某于2020年10月29日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龍陵縣公安局暫扣駕駛證6個月并被罰款,2021年6月1日因再次飲酒后駕車被龍陵縣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經龍陵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判處拘役三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

切勿心存僥幸!
來源丨龍陵警方